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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管理

发布日期:2006-11-03访问次数: 字号:[ ]
进口废物申请、审批范围
   (1)《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规定的一切废物;
   (2)本市范围内的利用单位废物进口项目及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加工生产的建设项目。

审理进口废物申请的条件
    进口废物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需加盖公章,一式3份);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一式3份)。
进口废物的审批时限 
    凡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在南京范围内的进口项目,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环保局初审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1)市环保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
   (2)市环保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书》、《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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