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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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 五、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六、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七、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按其中等级最严的确定。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如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名录》。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九、本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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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类 别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表 |
填报环境影响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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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开发(含流域规划和小流域治理),海岸带开发,围垦造地,围海造地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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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开发 |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渡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及成片土地开发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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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开采 |
新建;改、扩建,敏感区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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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开采 |
年产20万吨及以上;年产20万吨以下,敏感区 |
年产20万吨以下,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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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开采 |
年产10亿标准立方米及以上;年产10亿标准立方米以下,敏感区 |
年产10亿标准立方米以下,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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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开采 |
敏感区 |
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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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采选 |
新矿区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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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矿井 |
敏感区 |
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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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 |
敏感区 |
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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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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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金
属 矿
采 选 |
脉矿开采,化学矿开采 |
年产矿石20万吨及以上 |
年产矿石20万吨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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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盐及井盐 |
钾盐;镁盐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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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及矿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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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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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采选,云母采选,石墨采选 |
敏感区 |
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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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高岭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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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立方米及以上 |
10万立方米以下,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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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沙石 |
2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20万立方米/年以下,1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敏感区 |
其它 |
10万立方米/年以下,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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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加 工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年加工25万吨及以上 |
年加工10(含)-25万吨;年加工10万吨以下,敏感区 |
年加工10万吨以下,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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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油加工 |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 |
年加工2(含)-10万吨;年加工2万吨以下,敏感区 |
年加工2万吨以下,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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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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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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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 |
屠宰 |
年屠宰10万头(或100万只)及以上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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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禽类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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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年加工2万吨以下,敏感区 |
年加工2万吨以下,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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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品加工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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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加工 |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 |
年加工2(含)-10万吨及以上;年加工2万吨以下,敏感区 |
年加工2万吨以下,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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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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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区 |
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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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加工 |
/ |
敏感区 |
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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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食品 |
/ |
敏感区 |
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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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类等发酵食品 |
/ |
敏感区 |
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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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淀粉,淀粉糖等制品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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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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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
制造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全部(仅勾兑的除外) |
仅勾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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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菜汁类及其它软饮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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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区 |
非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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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 |
新建30万箱及以上;技改后生产量达80万箱及以上;敏感区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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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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