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办事办事指南
   

来访人员须知

2006-05-31
一、来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条例)和有关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来访。
  二、来访人员要遵守接待秩序,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地,不得破坏公共财物。
  三、来访人员要认真、逐项填清楚《来访人员登记表》,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来访人员反映情况要简明扼要,对接访工作人员的答复如有异议和不解,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滞留接待场所。
  五、凡反映共同问题的集体来访,应推选不得超过5名的代表接受工作人员的接待。
  来访人员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地,不得采取阻拦汽车、张贴大字报等妨碍公务的过激行为。
  六、来访人员要文明上访,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讲卫生、讲文明,不得在接待场所吸烟、喧哗、卧躺、下跪、不得向接待工作人员敬烟、送礼。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2007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南京市环保局信息中心    E-Mail: njhb20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