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办事办事指南
   

来信、来电、来访等投诉的一般程序

2006-05-31
来信、来电、来访等投诉的一般程序
 
一、环保信访办事程序
  1、来信来访来电必须进行登记。管理科根据信访投诉内容,进行分类办理。
  2、组织执法人员现场察看调查,及时取样,及时分析,及时出报表。
  3、具体承办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5日(需监测的数据出来1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并上报结果,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5、环境污染事故或涉及经济赔偿的污染纠纷,应按有关处理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的规定办理。
二、污染事故、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本程序适用区环保局管辖范围内由区环境监理大队负责调查,管理科负责处理的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污染损害赔偿。
  2、对群众举报或投诉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及时受理。
  3、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4、现场察看调查。A 采样监测;B 声像取证;C 技术鉴定;
  5、监测分析或调查结论。
  6、召开协调会并提出协调意见。
  7、执行协调意见。
  8、如一方不同意协调意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提案、议案的处理程序
  1、提案、议案的办理由管理科统一办理。
  2、提案、议案交办会后,认真阅读,一一分类。
  3、与委员、代表沟通,进一步了解提案,议案的意图以及要解决的问题。
  4、按分类进行调查并完成提案、议案的答复。
  5、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
  6、修改整理做出正式答复并与反馈意见表一同寄给委员、代表;同时将办理的工作总结,答复材料向市/区政府、政协、人大办公室上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2007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南京市环保局信息中心    E-Mail: njhb20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