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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证书审领与审理

2006-05-31
(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初审范围
    1.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证书;
    2.环境工程设计乙级证书。
(二)申领《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程序
    1.申请单位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应将填写的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报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2.申请单位为本市环保系统的,应将申请材料分别报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南京市环保局,经初步审核,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
    3.其它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分别报南京市环保局和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经初步审核,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签署意见。
(三)申领《环境多种设计证书》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依照国家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设计及试验场所;
      (3)符合所申请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级别和行业分类的要求。
    2.材料要求
    以下11项材料由申请单位按一式二提供:
      (1)批准成立设计机构的正式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已领取的工程设计证书、咨询评估证书;
      (4)环境工程获奖项目证书;
      (5)符合申请等级并已建成使用的环境工程项目一览表;
      (6)二项符合申请等级并已建成使用的环境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设计合同、项目运行、监测数据、竣工验收意见、用户意见等);
      (7)主要技术骨干职称及人事关系证明;
      (8)主要技术装备一览表(包括出图设计设备、实验、测试仪器设备等);
      (9)办公、实验、化验场所证明;
      (10)单位章程;
      (11)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以下三份申请表到市环保监测产业科技处领取,由申请单位按一式五份填报。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
      (2)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申请表;
      (3)现场考察申报表。
(四)《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初审时限及批复的主要内容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由市环保局统一向上级报送审核材料。
    经审核同意的,发给申请单位下列证书:
    1.《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2.《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
    3.《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经审核不同意的,由市环保局局面通知申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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