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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事办事指南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2006-05-31
(一) 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1、告知
    对已确定列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范围的排污单位,由市(或区县)环保局发布通告或书面通知排污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到市或区县环保局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市直管企业和重点污染源单位到市环保局领取,其他排污单位到所在区县环保局领取。
    2、申请
    排污单位按期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经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材料;
   (4)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5)上一年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作总结;
   (6)为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审核通过的污染治理方案;
   (7)其他有关材料。
    3、审核
    市(区县)环保局自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区域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结果,审核排污单位的申请指标和排污行为的其他事项,包括上年排污量及生产负荷、排污规律、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测能力和管理水平等。
    4、审批发证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经核批后发放正式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总量指标的,发放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重点污染源单位,须执行月报制度,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其他排污单位执行季报制度,其他持证单位执行年报制度。
    2、市(区县)环境监测站对持证单位的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
    3、市(区县)环境监察部门对持证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理。
    4、持证单位因关闭、停产等不再排放污染物的,须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还所持有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持证单位因转产、兼并等原因,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十五日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变更手续和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6、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所有持证单位必须在每年一季度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或换证手续,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年审的,原许可证自年审年度的4月1日起视为作废。

附图: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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