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服务网
→
政务公开
→
公告通知
关于危险废物安全转移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6-05-28
发布部门: 监测科技产业处
宁环发[2006]7号
关于危险废物安全转移有关要求的通知
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牢固树立环保优先方针,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危险废物安全转移特提出如下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考虑到危险废物的特殊性,有利于危险废物的安全监控,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有利于资源节约,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促进本市经济建设的原则。现要求凡我市能够合法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向外市转移。
希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觉遵守,各区县环保局加强监督。
此通知。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环保局 版权所有 2006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E-Mail:
njhb20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