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于1979年11月,是从事环境监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系国家二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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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
- 技术管理室
- 综合计划室
- 项目管理室
- 情报资料室
- 质量管理室
- 设备管理室
- 后勤管理室
- 现场监测室
- 理化分析中心
- 自动监测室
- 生态室
- 核与辐射(固废)监督管理室
1.环境质量监测,即本市的环境空气、水体、土壤、生态、噪声与振动、固体废弃物、核与辐射等各种环境要素的监测;
2.监督性监测,即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实施排污许可证抽查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效果监督监测以及为排污收费制度的督查监测等;
3.环境污染事故监测;
4.社会服务性监测,
4.1验收监测,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环境治理设施限期改造验收监测等;
4.2 委托监测,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ISO14000委托监测、清洁生产审计监测、环境治理工程治理效果跟踪监测,环境标志产品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以及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绿色食品监测和有机食品的监测等;
4.3 开展样品分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以及技术培训等。
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一) 服务宗旨
强化环境监测为经济建设和环境管理的服务职能,全面贯彻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质量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环境监测工作,坚持客户至上,服务规范,客户满意率高于99%,并按江苏省有关收费规定合理收取委托监测费用。
(二) 服务内容
1、验收监测,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环境治理设施限期改造验收监测等;
2、委托监测,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ISO14000委托监测、清洁生产审计监测、环境治理工程治理效果跟踪监测,环境标志产品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以及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绿色食品监测和有机食品监测等;
3、接受样品委托分析;
4、接受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以及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其他服务;
5、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6、其他社会服务性监测。
(三) 服务时限
1、验收监测,现场监测后25个工日内完成委托验收监测报告;
2、委托监测,现场监测后15个工日内完成委托监测报告;
3、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7个工日内完成委托分析报告;
4、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现场监测后10个工日内完成仲裁监测报告。
5、其它社会服务性监测,现场监测后7-10个工日内完成监测报告。
(四)服务程序
*委托申请(带相关材料)→现场勘察 →*监测大纲及审批(仅验收监测)→ 签定委托合同或协议 →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 → 编制报告 → 审核、签发 → 完成报告
注:*“委托申请书”可在南京环保网的“下载园区”进行下载
(五)收费依据
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为依据。
(六) 服务责任
1、应按照双方签定合同或协议内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若因受所属环保主管部门临时性监测任务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本站将不承担相关责任;若在承诺时限内因本站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应尽快告知委托方并说明原因,取得委托方谅解,尽快出具监测报告,委托单位的监测费用给予一定减免;
2.、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监测报告出现数据遗漏、错误等质量事故,本站负责重新采样分析出具准确监测报告,并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本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七) 申诉
如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并说明申诉的理由及有关依据,本站受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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